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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規定的基本薪資

發問:

我想請問一下勞基法所規定的基本薪資是只有底薪就要有17280還是又加上全勤,和其它像飯錢啦等等那些莫明的名義全加一加17280呢因為我公現在的公司一天才440 公司用一堆莫明的一些名義亂加一些錢把錢加到17280所以我真搞不懂倒底基本底 薪就要有17280還是零零總總加一加有17280就好呢還有誰可以給我勞工局的電話 謝謝

最佳解答:

我想請問一下勞基法所規定的基本薪資是只有底薪就要有17280還是又加上全勤,和其它像飯錢啦等等那些莫明的名義全加一加17280呢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是沒有規定「公司ㄧ定要給底薪」,只要最終工資有超過172 80元即可! 「東加西加南加北加」,總共應領薪水有超過17280元即可(實領薪水都是會低於1 7280元這是合法的)! 例如:勞、健保總自負額為453元,應領薪水共17600元,那實領薪水為16827元 (17280-453=16827元),就算你去申訴也沒用,因為實領薪水計算是有超過17280 元。 2010-03-12 23:24:05 補充: 我之前在當汽車新車業務時,公司底薪只有15840元,加餐費1800元,才有17640元。 扣除勞、健保自負額654元後,實領16626元(17640-654=16626元)。 有些汽車公司業務底薪只有4000元,有些也是沒有底薪的。

其他解答:

規定是基薪17280 但是基薪不等於底薪哦 所以縣在公司都很聰明 底薪給你用很低 其他在給你加上有的梅的 剛好湊滿17280|||||全部17280 勞工局的電話上網搜就有了,看你要找哪一縣市的勞工局,就自己上google輸入xx縣/市 勞工局,查這個沒那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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