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不動產出租人可以不是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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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請問不動產的出租人可以不是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嗎 ? 例如 : 屋主甲同意乙可以自己去把該屋租給別人 , 租約也是由乙以乙自己的名義去租給別人 , 也就是乙是拿別人所有的不動產租給別人 , 這種情形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嗎 ?

最佳解答:

大大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參考民法第443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也就是說如果您是承租人分租只要房東不反對的話,就可以轉租要房東同意才可以 如果您不是承租人而出租別人的房子您就是代理人,如果有屋主同意契約還是有效的只是如果承租方要求您出示房屋權狀和身分証如果不符的話,承租方心裡會怕怕的不一定會租 我的意見提供您參考,希望能幫助到您

其他解答:

這就是所謂二房東的情形吧,上面大大說的很好,小弟在此補充幾點:本契約原則上是有效,只要所有權人(甲)並無反對之意思即可;若所有權人已有聲明再先,承租人(乙)就不得為二房東。|||||依民法法學概念,契約是種債權行為(權利義務之負擔),故出租人並不以其所出租物有所有權為必要,所以合法。(契約有效)F893957AEB7D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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