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導師侵犯我的隱私權
發問:
12/17我們學校的校慶 那天我有帶相機 後來我將相機交給我朋友保管 然後我去比賽 結果老師就擅自把我的相機拿走 在那邊看照片 這是我同學跟我說的 但是很多人也都有看到 請問 這樣老師是不是侵犯我的隱私了? 我可以告他麻? 然後我今天打給警察 想要問問看 結果警察說我再亂打電話 說什麼小朋友不要亂打= = 我根本沒有 現在的警察又是怎樣 希望有人能夠協助幫我申訴一下 我們老師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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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你先要知道什麼叫做"隱私權"?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293號、第509號、第535號、第585號及第603號 .老師並未將照片公開於大眾之意圖(是同學湊熱鬧跑過來看),並未故意侵犯你的隱私. 你可以跟老師溝通,請老師尊重學生. 老師或許是出於善意或好奇(想"知生識生").或許是看你有沒有偷拍女生裙下風光.法院對這種事,通常是不了了之. 也沒有刑法上的洩密罪. 所以警察當然不會理你. 說到侵犯"隱私".以下的案子才是: 民事準備書狀案號:99年度北國簡字第16號股別:雙股原告 ooo 被告機關 教育部 設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同上)為99年12月9日 之辯論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5條提出爭點整理如下:壹、不爭之處:本案適用於《國家賠償法》。 被告99.11.19.臺軍(三)字第0990201741號函,主張被告並無違反《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虞,故拒絕賠償;使本案進入實質審理。貳、爭點分析:爭點一:被告可否未經原告之同意,將原告寫給 馬總統之信函公布於公開之網站,供不特定之人員閱覽。爭點二:被告可否未經原告之同意,將原告之姓名,連同信函,公布於網站,供全國人民知曉。在此以表格方式呈現於下:爭點一:被告說法 (見拒絕賠償理由書)原告之見解 (詳見附件2)1. 為要使全體私立學後勤業務承辦人知曉,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被告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及法定權責,故予以公布。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主動適時公開。 故依同法第18條,為使承辦人及支薪之同仁查閱及參考,正確發放薪給之行政目的,故予以公布。3.因信函屬薪給發放日期之爭執, 考慮後勤業務承辦人異動頻繁, 避免類似情事再生,故雖然《行政程序法》第170條有保密之規定,幾經考量,仍忍痛違法,予以公開。1.憲法第12條明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又大法官釋字第293號、第509號、第535號、第585號及第603號均述明「隱私權」受憲法之保障,依「法律優位」及相關大法官之解釋,顯見被告說法不符合「阻卻違法」。2.被告自2008年10月23日 公布於網路,於2010年4月因原告抗議而撤銷公布,共101人次點閱(含原告點閱2次,外界不特定人員點閱若干次),以全國高中職以上私校約400所;長達18個月只有不到全體1/4承辦人透過此管道知曉,顯見此與貫徹作業紀律無關。3.本案係違反《個資法》,原告基於「資訊隱私權」,有決定揭露之自主權,未經書面同意,不得洩露。 經查(教育部)軍訓處與各校後勤承辦人,均有垂直之連絡網構築, 被告以電子郵件傳遞法令規定,其方法又迅速、又確實。 而被告捨棄此途徑不用,也不利用講習及開會宣導之方式,只以Q and A 的網站公布原告信函之方式,解決通知的問題,使勤快的承辦人主動上網點選知曉,懶惰不上網的承辦人卻不知道,有違其公開之理由。 況且,被告可以用「有人寫信給 馬總統,說為什麼薪給不能發到人令退伍生效日當天,而本部認為…」,如此之表達方式公告所屬,就沒有侵害當事人「資訊隱私權」之構成;被告未遵總統府「斟酌處理,直接回答」之指示,自以為是,利用公器侵犯人權,公開於網路,當然與法不容! 故衡量被告之目的、手段及正當(合法)性,確已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當負侵權賠償之責。 爭點二:被告說法原告之見解無1. 依據《個資法》第3條第1款之定義: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又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要暴露當事人姓名 ,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進行。2.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公布原告之姓名,讓全國人民知曉,已侵犯原告之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 。 此致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公鑒附件1:被告99.11.19.臺軍(三)字第0990201741號函影本一份。附件2:有關隱私權之專文2份(影本各一份)。 2010-12-21 00:01:16 補充: 依據我得實務經驗.民刑事都不構成. 就多溝通吧(互相尊重). 相信老師會接受你的想法的. 2010-12-21 09:41:09 補充: 現在學生很聰明的. 會懂的. 2010-12-21 19:53:08 補充: 依據邢泰釗(現任雄檢檢察長)所著"教師法律手冊"第6章第8節:民法第1092條之規定,對未滿20歲(未成年)之學生,有暫時之監護權. 只要教師能說出正當理由.是可以搜書包及抽屜等....行為. 若有疑問.可以寫信給邢檢察長(當出他拆禁建區內財團的祖墳,名震一時). 2010-12-21 19:54:23 補充: 所以樓上的大大. 教師此種行為不構成刑責的. 2010-12-23 08:48:57 補充: 樓下的. 你要當訟師.還早的很. 稻穗越滿越謙虛. 你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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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人阿 哀............ 怎麼轉貼一卡車勒 就不能自己去了解? 只會轉貼賺點數 還會啥勒? 版主 這可以告 不過妳自己不能告 因為妳未滿十八 只有妳監護人可以幫妳提告 再來 可以告沒錯 因為 像機 手機 錢包 等等 只要不是屬於課業的東西 皆屬你個人私人物品 包括放在你口袋的東西 任何人也皆無權隨便伸手進去摸 照妳這麼說 以我來說 我絕對告的贏 現在法律阿 國家基本阿 都幾乎以隱私做為重要事見了 有不明白 可以找我 yahoo a0928282843|||||簡單的說,基於上課或維護秩序的需要,暫時沒入與課程無關或維護秩序有牴觸的物品,還不會觸犯隱私權。 (例如暫時沒入你的相機) 但是觀看裡面的照片與課程進行、維護秩序無關,可能會觸犯刑法的妨礙秘密。|||||轉貼一堆.他看的懂才奇怪428DFA428D9FA6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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