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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傳述傷痛可告妨害名譽嗎

發問:

十多年前有位已婚同事追求我,但不久就散了,可是最近不知如何被一位同事廣為宣染,請問我可對這位同事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嗎,雖然是事實那必境是當事人不願意想起的過往 更新: 如果不構成妨害名譽,請問民事的部分可以告什麼罪名,證據的部份需要那些麻煩請知道的人告知我,感謝

最佳解答:

是隱私權.......... 2013-04-16 10:09:20 補充: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理由書:「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 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 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 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 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 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2013-04-16 10:09:27 補充: 其中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 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 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 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2013-04-16 10:10:10 補充: 你可以先警告(證據備存). 對方不裡...你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013-04-16 10:12:03 補充: 若對方講述的是事實....尚不夠成妨礙名譽. (情傷誰都有) 2013-04-17 09:15:42 補充: 前司法院大法官王澤鑑教授之〈人格權、慰撫金與法院造 法〉一文指出,人民之隱私權受侵害時,當可依法向法院提 出賠償請求。但你在問題中....沒提細節....就算是律師.也無法幫你. 2013-04-17 09:17:46 補充: 大法官釋字第293號、第509號、第535號、第585號及第603號均述明「隱私權」受憲法之保障.....民法第184及195條是請求權基礎. 因為大家都不知細節....你也不方便再此透露. 就去問法院免費輔導訴訟八. 2013-04-17 09:19:38 補充: Prosser在1960年《加州法律評論》指出「隱私權」包括『對他人生活安寧所為之隱私權侵害』、『公開他人之姓名、肖像或揭發其他不願為他人所知悉之私人資料所為之隱私權侵害』。 2013-04-17 09:20:03 補充: 大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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