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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問關於民法題目

發問:

說明以下是否為契約行為?雙方當事人分別是誰?雙方當事人之間{彼此互相受拘束}之事分別是什麼? 1.建築系二甲全班開會投票選出下學期班長,獲選者承諾擔任 2.飲料公司再學校設置自動販賣機一台,供應罐裝汽水與咖啡,每瓶15元至30元。同學王小明投幣20元購買汽水一罐。結果掉出汽水兩罐,小明兩罐都拿走。該飲料自動販賣機設有攝影機,請問飲料公司可向小明請求何種行為?其原因為何? 3.甲向乙借車,乙同意之 會的~可以幫我嗎~謝謝

最佳解答:

1.應該是屬民法528條有關委任的契約行為, 唯其為無償之委任. 雙方當事人為班長和班上其他人. 班長須無償地為班上處理一些事務, 如收學生證等. 2.屬民法425條的買賣契約. 雙方當事人為飲料公司和王小明. 飲料公司須給付該特定飲料; 小明則給付價金. 又小明多拿的一瓶飲料, 該公司可依179條之不當得利向小明請求返還. 因小明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飲料(利益), 致公司發生財產上之損害(小明未付足金額). 3.屬民法464條之消費借貸. 雙方當事人為甲和乙. 乙須無償地把車借給甲; 甲使用後應當歸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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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

3.是「使用借貸」,是民法464沒錯6524A8F25B6362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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