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標題:

勞保死亡給付的問題...

發問: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ㄟ...就是...我媽咪今年46歲...大概有3年的勞保累計...都是斷斷續續的...以前在選勞保新制還是舊制的時候...是選新制的...可是他目前沒有工作...雖然現在生病了...有重大疾病卡...可是他是生病的好久之前就沒有在工作了...所以我想請問...他這樣子...如果不小心往生了...我們還可以去申請勞保的死亡給付嗎...!!?還有還有...如果找一公會加入可是跟自己的職業不一樣...或是沒有工作的人...在八大行業上班...而沒有勞保的人...這樣加入也可以享有勞保的福利嗎...!!?大概是這樣子... 顯示更多 ㄟ... 就是...我媽咪今年46歲... 大概有3年的勞保累計... 都是斷斷續續的... 以前在選勞保新制還是舊制的時候... 是選新制的... 可是他目前沒有工作... 雖然現在生病了...有重大疾病卡... 可是他是生病的好久之前就沒有在工作了... 所以我想請問... 他這樣子...如果不小心往生了... 我們還可以去申請勞保的死亡給付嗎...!!? 還有還有...如果找一公會加入 可是跟自己的職業不一樣... 或是沒有工作的人...在八大行業上班...而沒有勞保的人... 這樣加入也可以享有勞保的福利嗎...!!? 大概是這樣子...

最佳解答:

大概有3年的勞保累計...都是斷斷續續的...以前在選勞保新制還是舊制的時候...是選新制的... 表示勞保在 98 01 01 以前就有投保過 可是他目前沒有工作...可是他是生病的好久之前就沒有在工作了... 表示生病時在繳國民年金 他這樣子...如果不小心往生了...我們還可以去申請勞保的死亡給付嗎...!!? 這樣已與勞保沒關係.不能申請勞保的各項給付.只能申請 國民年金喪葬津貼 17280 元 * 5 個月與遺屬津貼 還有還有...如果找一公會加入.可是跟自己的職業不一樣...或是沒有工作的人...在八大行業上班...而沒有勞保的人... 一. 如果沒有工作而加保職業工會自屬掛名寄保.依法不符.日後 不能申請勞保各項給付.所繳保費不予退還 二 . 如果有在從事臨時工作.或作手工藝.或作地攤.小吃麵攤而 加入相關公會則屬可行 三. 依據 大法官 609 條釋憲案解釋. 1. 沒勞保時生病留有病歷 2. 之後加入勞保從事勞動工作 3. 加保之後的 傷病 (住院).失能 ( 殘廢 ). 死亡 .老年.是都可以 申請給付的 4. 要有工作能力的證明.表示加保時身體狀況足以從事該工會 所定行業別的內容 5. 應俱有該工會鎖定行業別的技能知識 6. 應俱有從事工作的事實與證明 7. 申請各項給付時勞保局可能派員訪查 8. 如俱有上述內容自可給付勞保 參考法源 ; 勞委會網站 : http://laws.cla.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89 資料性質:規則(§159,II,2)公發布日:095.05.18文號:095002564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生效 大法官 609 條釋憲令亦適用於傷病給付.死亡給付.老年給付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61107010094413872871830.jpg

其他解答:

1:媽媽目前沒有勞保就無法申請任何有關的勞保給付! 2:加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都是無一定雇主,只要臨時工作屬性符合工會就可加保! 高雄市幼兒托育職業工會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frguo2005協助會員處理有關勞健保的任何問題! 有疑問可在部落格留言:|||||不是在勞保在保狀態中的就不能申請死亡給付 勞保掛在工會就等於是有投勞保自然有需要請領給付時就可以辦 但掛名投保這個...又是另外一件事6524A8F2D361E9E1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fksnlix 的頭像
    fksnlix

    fksnlix的部落格

    fksnli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